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沙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Samuel Joaquim Daniel Correia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4日以中港警刑字第11300052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muel Joaquim Daniel Correia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Samuel Joaquim Daniel Correia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3月19日13時27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路(總隊十字路口管制站)。
(三)行為:Samuel Joaquim Daniel Correia於上述時、地欲從十字路口管制站離開臺中港區,而一時疏忽持其主管Mark PHilliskirk之臨時通行證供查驗,為執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Samuel Joaquim Daniel Correia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卷附之Mark PHilliskirk之臨時通行證影本。
(三)警察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Samuel Joaquim Daniel Correia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行為,應依法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