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簡,133,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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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淵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勝淵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民國112年3月31日」應更正為「民國112年3月29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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