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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俊霖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李承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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