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簡,231,2024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翔民



被 告 吳辰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翔民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辰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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