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簡,365,2024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浚澄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TB-2196」號、「BLX-1683」號車牌共肆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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