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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慶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慶堂犯加重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T字扳手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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