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簡,41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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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秉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秉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29公克,純質淨 重0.1909公克)。
2、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附著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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