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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茂松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陳茂松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應更正為「陳茂松前因毀棄損壞、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0日執行完畢。」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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