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簡,52,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振勇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凌振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3.6898公克、0.1865公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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