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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聖諺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第319條之3第1項、第2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第2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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