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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145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劉文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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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數量│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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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二級毒品甲│壹包│驗餘淨重0.0045公克 │
│ │基安非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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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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