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簡,81,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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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麓傑



被 告 朱崧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各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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