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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義村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沙簡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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