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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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