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4,沙簡,441,2005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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