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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甲○○
國民
被 告 乙○○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沙交簡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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