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6,沙秩,117,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沙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7日以中縣清警偵字第09600393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十分許。

㈡地點:臺中縣梧棲鎮○○路○段676號(依凌依美容生活 館201室)。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陳俊孝於警訊中之證述。

㈢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職務報告書、現場紀錄表。

㈣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

㈤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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