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7,沙交簡附民,4,2008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丁○○
被 告 丙○○
乙○○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九十七年度沙交簡字第一六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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