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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1至3行之「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以93年度訴字第31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甫於96年7月16日因減刑而執行完畢」補充更正為「於93年11月15日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臺審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於94年4月4日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12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嗣減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又15日,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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