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7,沙簡,728,2008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3行之「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更正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鑰匙1支(97年度保管字第3804號),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所有,復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