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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四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螢幕、上網數據機各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一行「有期徒刑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年」;
第四行「共同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犯意聯絡」應補充為「共同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第六行「『利鑫運動網』(網址:http://dj777.net)」應更正為「『利鑫運動網』(網址:http://ag.666to.net)及『DJ運動網(網址://dj777.net)」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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