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7,沙簡,838,2008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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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壹拾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6行之「12號」更正為「12之3號」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10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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