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7,沙簡,858,2008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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