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7,沙簡,865,200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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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四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肆張、倍數表貳張

、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三行「意圖營利」,應補充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簽注單四張、倍數表二張、六合彩手冊一本,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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