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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沙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五二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於民國97年9月10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縣后里鄉○○村○○路附近之「澤民樹」下,因故發生爭執,進而徒手互毆,造成被告乙○○○之左側乳房上部約15公分瘀傷,被告甲○○○之顏面淺層損傷及流鼻血,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二人已達成和解,有台中縣后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在卷可參,被告二人均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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