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8,沙秩,48,200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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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沙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6月3日以中縣烏警偵字第170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K他命貳包(驗餘淨重伍點伍玖伍叁公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8年4月19日22時55分許。

㈡地點:臺中縣大肚鄉○○路66東一巷7弄2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萬盛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㈣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500052號鑑定書。

㈤警方於98年4月19日23時10分,在臺中縣大肚鄉○○路66東一巷7弄20號查獲被移送人持有K他命2包(驗餘淨重5.5953公克)。

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張。

三、扣案之K他命2包(驗餘淨重5.5953公克),均係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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