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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沙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中港警刑字第○九八○○○○七八六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三百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未經申請取可,擅自進入管制區,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一條,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各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二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算一日,其易以拘留不滿一日零數不算,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二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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