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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沙秩易字第2號
聲請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所於98年1月21日以中港警刑字第0980000828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六千元,其折算已逾五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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