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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五行「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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