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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交簡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夏進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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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署押所在文件 │署押數量 │
├──┼─────────────┼─────────┤
│ 1 │ 酒精測定紀錄表 │「黃文信」簽名及指│
│ │ │印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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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交│「黃文信」簽名及指│
│ │通小隊警詢筆錄 │印各四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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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黃文信」簽名及指│
│ │平衡檢測記錄表 │印各一枚 │
├──┼─────────────┼─────────┤
│ 4 │當事人登記聯單 │「黃文信」簽名一枚│
└──┴─────────────┴─────────┘
附表二:
┌──┬─────────────┬─────────┐
│編號│偽造文書內容及偽造署押所在│署押數量 │
│ │文件 │ │
├──┼─────────────┼─────────┤
│ 1 │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黃文信」簽名一枚│
│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
│ │ │ │
│ │ │ │
├──┼─────────────┼─────────┤
│ 2 │以「黃文信」名義在逮捕通知│「黃文信」簽名及指│
│ │書之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內簽│印各一枚 │
│ │名,表示「黃文信」已受告知│ │
│ │其為警依法逮捕之意,並持以│ │
│ │行使交付予警員。 │ │
│ │ │ │
├──┼─────────────┼─────────┤
│ 3 │以「黃文信」名義簽收權利告│「黃文信」簽名及指│
│ │知書,表示「黃文信」已受權│印各一枚 │
│ │利告知之意,並持以行使交付│ │
│ │予警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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