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9,沙交簡,741,2010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交簡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慶即TRAN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慶即TRAN VAN KHANH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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