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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卓衍全
被 告 林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九年度沙交簡字第六八○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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