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9,沙秩,55,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沙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陳秀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11月11日以中縣甲警偵秩字第09900368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鳳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9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

㈡地點:台中縣后里鄉○里村○○路324號。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陳秀鳳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劉明山於警訊中之證述。

㈢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現場查獲照片。

㈣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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