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9,沙簡,655,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銘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塑膠管壹條、塑膠桶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30倍為15,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