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月蘭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月蘭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自白本件誣告犯行,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被害人胡永春達成和解(100年度司沙調字第69號),堪認被告經此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觀後效,並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