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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交簡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妤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妤婷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增加「張妤婷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車禍之警員謝旻翰自首,並陳明其為肇事者及肇事經過,並願接受裁判。」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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