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沙交簡,661,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交簡字第6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益信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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