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沙交簡,74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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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交簡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6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盛隆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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