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沙簡,342,2015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正江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MDA參顆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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