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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安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周安琪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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