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5,沙簡,306,2016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榮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榮達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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