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添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添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附表所示偽造「蔡森原」之署押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被告楊添源就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已與告訴人蔡森原調解成立並賠償其損害,有本院105年10月24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偵查卷可按,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編號│ 文 件 名 稱 │ 偽造之署押 │
│ │ │ │
│ │ │ │
├──┼─────────────┼──────────┤
│ 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森原」署押壹枚 │
│ │105年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