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易,5,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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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沙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銘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6時許,在臺中市梧棲區中港體育館停車場內,以鐵鎚敲擊被害人林映綺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車窗玻璃,造成該車窗玻璃破裂,致生損害於林映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54條之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林映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在案。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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