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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進郎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2項、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 量│
├──┼─────┼──────┤
│ 一 │象棋 │1組 │
│ 二 │骰子 │3顆 │
│ 三 │抽頭金 │新臺幣1200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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