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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交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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