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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蕭金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中港警刑字第10600124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金龍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9月27日23時2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龍井區臺中港西碼頭管制站。
㈢行為:冒用陳政峰所申請之國際商港港區臨時通行證,駕駛自用小客車,欲進入臺中港西碼頭管制站,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違反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查扣證件通報單、國際商港港區臨時通行證。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2款、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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