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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錦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7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錦熠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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