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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永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吳水源」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又被告吳永裕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業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性質 │
├──┼────────────┼───────┼───┤
│一 │調查筆錄 │「吳水源」署名│署押 │
│ │ │貳枚 │ │
├──┼────────────┼───────┼───┤
│二 │搜索扣押筆錄 │「吳水源」署名│署押 │
│ │ │肆枚 │ │
├──┼────────────┼───────┼───┤
│ │ │「吳水源」署名│署押 │
│三 │執行搜索同意書 │壹枚 │ │
├──┼────────────┼───────┼───┤
│四 │勘察採(驗)證同意書 │「吳水源」署名│署押 │
│ │ │壹枚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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