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成章
蔡銘讚
王金葉
黃良安
陳祈東
翁朝河
紀順發
施金利
丁鎂寶
卓武雄
李秋潭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成章、蔡銘讚、王金葉、黃良安、陳祈東、翁朝河、紀順發、施金利、丁鎂寶、卓武雄、李秋潭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
│ 1 │賭具象棋(參拾貳顆)壹副 │
├──┼─────────────┤
│ 2 │骰子拾顆 │
├──┼─────────────┤
│ 3 │賭資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伍元│
├──┼─────────────┤
│ 4 │公基金新臺幣捌佰元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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