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交簡附民,4,2018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簡伯丞
被 告 康勳喆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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